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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

来源:后勤基建部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7-03-27 作者: 阅读数:8584次

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

第一条  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。 

第二条  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、电热杯、电壶、电磁炉、电炉、电炒锅、电热锅、电饭锅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和电制冷、电炊器具。一经发现,违章电器予以没收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使用人处分。 

第三条  使用完电源时,应及时拔掉电源插座;充电器在充电状况下,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。 

第四条  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,晾晒衣物,悬挂装饰物;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,在电器上悬挂覆盖饰品等易燃物品。使用蜡烛或蚊香等时应置放于安全的位置,以免发生危险。 

第五条  严禁在宿舍区使用“三无”(无中文标识、无厂名、无厂址)产品、不合格产品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,消除安全隐患; 

第六条  禁止擅自使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、开关或灯具等设施,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,照价赔偿。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使用人处分。 

第七条   严禁在床上拉电线、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;切实做到人离关灯、关电源,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。 

第八条  宿舍出现用电故障,发现电线损坏、裸露、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公共事业部管理人员报修,并由其派人维修,学生不得自行拆修。 

第九条  学生宿舍内照明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管理,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,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,由电工修理,视责任承担工料费;如属人为故意损坏,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,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,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。 

第十条  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情况采取检查制度。检查内容:公共电器设施的完好和损坏;普通电器的使用情况;是否存在擅自拉电线现象;是否有使用明火(如燃烧废纸、使用酒精炉、煤油炉等)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。 

第十一条  宿舍管理人员、公共事业部相关人员经学生科允许可以进入学生宿舍,进行安全用电检查。 

第十二条  学生应尊重、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,对阻止和妨碍正常检查工作者,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 

第十三条  学生放假离校,各宿舍最后一名同学离开时,应检查宿舍电源开关、用电设施、插座等情况,锁好舍门,做好离校登记。没有学生留宿的房间将停止供电。 

第十四条  学生应当树立安全用电的意识,对违章用电行为,任何学生均有权举报。

 

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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